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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制品净化车间设计施工:食品净化车间设计施工 |
更新时间:2025-07-08 04:46:13 |
![]() 乳制品净化车间设计施工浏览量:570 型号:10万级 品牌:全立森净化 乳制品清洁作业区空气净化要求: 乳制品包括液体乳(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乳粉(全脂乳粉、脱脂乳粉、部分脱脂乳粉、调制乳粉、牛初乳粉);其他乳制品(炼乳、奶油、干酪等)。 车间内应区分清洁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和一般作业区。 清洁作业区包括液体乳灌装间、湿法工艺的喷雾干燥塔出粉口区域、干法工艺的配料和混合区域、包材暂存间、裸露待包装的半成品贮存、充填及内包装车间、牛初乳粉生产、包装车间等。 厂房内设置的检验室应与生产区域分隔。 更衣室应设在车间入口处,并与洗手消毒室相邻。进入清洁作业区的更衣顺序为换鞋、更一更工服(或不更)、手消毒(或洗手和手消毒)、更清洁工作服、手消毒。更清洁工作服的房间的空气洁净度应达到清洁作业区的要求。清洁作业区的入口应设置二次更衣室,进入清洁作业区前设置消毒设施。二次更衣后,需经过互锁式气闸室或风淋室进入清洁作业区。 生产企业应根据需要在生产及辅助车间配备空气调节和净化系统,使温度、相对湿度与生产工艺相适应,保证空气由清洁度要求高的区域流向清洁度要求低的区域,并形成一定的压力梯度。空气净化系统运行情况应按规定进行检查维护,有运行记录。 清洁作业区的供风系统应独立设置,采用初效、中效、高效(亚高效)过滤器三级过滤,保持清洁作业区室内正压。 对于通过风动管道运输的原料或产品进入清洁作业区的空气,需要设计和安装适当的空气过滤系统。 普通液体乳,乳粉清洁作业区空气净化一般按30万级设置;发酵乳,干酪生产清洁作业区空气净化按10万级设置 清洁作业区空气中的菌落总数分别应控制在30CFU/皿以下(按GB/T18204.1中的自然沉降法测定),并提交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空气洁净度每年的检测报告。 清洁作业区内部隔断、地面应采用符合生产卫生要求的材料制作。 企业制定准清洁作业区的空气洁净度控制要求,并定期进行监控。 表5 乳制品生产清洁作业区动态标准控制表 项目 内容 控制要求 检测方法 监控频次 微生物 空气浮游菌(动态) ≤300cfu/m3 GB/T 16293 1次/周 空气沉降菌(动态) (cfu/Φ90mm) ≤64cfu/4h GB/T 16294 1次/周 静态监测 监测频率按照企业生产实际需要进行 压差 清洁作业区与一般作业区之间 通过压差计测量 ≥10Pa 2次/班 换气次数 通过测定风速验证换气次数 通过风速仪测定 ≥12次/h 更换高效过滤器时或1次/月 温度 — 通过温度表测定 18-26℃a 2次/班 相对湿度 — 通过湿度表测定 ≤70% 2次/班 说明:换气次数通过风速进行转换后测定。计算公式为:N=3600SV/A,监测时通过风速计算,其中,N:换气次数(次/h)、S:风口通风面积(m2)、A:车间容积(m3)、V:测得风口平均风速(m/s)。换气次数适用于层高小于4.0m的清洁作业区。层高4.0m以上的清洁作业区可适当调整换气次数,但应确保清洁作业区的洁净度。 a有特殊要求时,按规定。 1.表中各数值均为平均值,单点最大值不宜超过平均值的两倍。 2.动态监测时可使用多个沉降皿连续进行监控,但单个沉降皿的暴露时间需要大于30min,小于4h,按实际时间计算沉降菌。 3.静态监测控制要求:空气浮游菌≤150 cfu/m3,空气沉降菌≤4cfu/30min/φ90mm。 相关规范: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0 GB 50687-2011食品工业洁净用房建筑技术规范 GB 50073-2013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GB 51110-2015 洁净厂房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 GB 50019-2015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 50243-2016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016—2014(2018年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998—2014 乳制品厂设计规范 食品净化车间设计施工电气集团项目西安UPS不间断电源40KVA 西安UPS不间断电源40KVA项目信息发布小型剥壳机 剥壳机厂家 鸡蛋剥壳机 供应卓精BSM-220.4万分之一电子天平供应OCS-3T友中衡直视吊钩秤加厚型碳钢材质 |
![]() 食品净化车间设计施工型号:10万级 品牌:全立森净化 食品工业洁净用房建设要求: 食品工业洁净用房应按生物洁净室原则建设,以控制有生命微粒的污染为主要目的,以空气洁净技术为过程控制的重要保障条件,构造良好卫生生产环境。 建有洁净用房的食品工厂厂区内的建筑物的位置应满足食品生产工艺的需要,划分生活区和生产区;生产区中应明确区分洁净生产区、一般生产区和非食品处理区。 有无菌要求但不能够实行最终灭菌的工艺和虽能实行最终灭菌,但灭菌后有无菌操作的工艺,应在洁净生产区内进行。 有良好卫生生产环境要求的洁净生产区,应包括易腐性食品、即食半成品或成品的最后冷却或包装前的存放、前处理场所,不能最终灭菌的原料前处理、产品灌封、成型场所,产品最终灭菌后的暴露环境,内包装材料准备室和内包装室,以及为食品生产、改进食品特性或保存性的加工处理场所和检验室等。 洁净生产区应按生产流程及相应洁净用房等级要求合理布局。生产线布置不应造成往返交叉和不连续。 原料前处理(如切割、磨碎、烹调、提取、浓缩和稀配等)不得与成品生产使用同一洁净区域。 检验室宜独立设置,对其排气和排水应有妥善处理措施。对样本的检验过程有空气洁净要求时,应设洁净工作台。 食品工业洁净用房宜分为以下4个等级: I 级 高污染风险的洁净操作区。高污染风险是指进行风险评估时确认在不能最终灭菌条件下,食品容易长菌、配制灌装速度慢、灌装用容器为广口瓶、容器须暴露数秒后方可密闭等状况。 Ⅱ级 I 级区所处的背景环境,或污染风险仅次于I 级的涉及非最终灭菌食品的洁净操作区。 Ⅲ级 生产过程中重要程度较次的洁净操作区。 各级洁净用房应符合表 4.2.3 对空气洁净度的要求。 表4.2.3 各级洁净用房的悬浮微粒标准 洁净用房等级 悬浮微粒最大允许数/m3 静态 动态 ≥0.5μm ≥5μm ≥0.5μm ≥5μm I级 3520 29 35200 293 Ⅱ级 352000 2930 3520000 29300 Ⅲ级 3520000 29300 不作规定 不作规定 Ⅳ级 35200000 293000 不作规定 不作规定 生产工艺对温度和湿度无特殊要求时,I 级、Ⅱ级洁净用房温度应为20~25℃,相对湿度应为30%~65%;Ⅲ级洁净用房温度应为18~26℃,相对湿度应为30%~70%。 进入洁净用房的物流应与人流分门而入,应使用不同的通道,做到单向输送,不得交叉。 在不同等级的洁净用房之间进行物料的传递,应采用传递窗或落地式传递窗。 人员通过用房宜包括雨具存放、换鞋、存外衣、卫生间、盥洗室、淋浴室、换洁净或无菌工作服、换无菌鞋和空气吹淋室等部分。 更衣室内脱衣区和穿洁净衣区应有分隔,穿洁净衣区宜按Ⅲ~Ⅳ级洁净用房设计。 食品工业洁净用房应尽量采用局部净化方法,保护关键区域达到所需的控制参数。 空气净化系统应设立三级过滤,其位置为新风口、风机正压段、送风口。 I、Ⅱ级洁净用房的送风口应安装高效空气过滤器,Ⅲ、Ⅳ级应安装不低于亚高效的空气过滤器。 洁净用房的空调系统应有风机启停顺序和温湿度的自动控制系统。 不同等级洁净用房的换气次数应满足下列规定: Ⅱ级 不小于20 次/h Ⅲ级 不小于15 次/h Ⅳ级 不小于10 次/h 无等级要求 不小于5 次/h 在洁净区入口处宜设独立隔间的洗手消毒室,不能最终灭菌食品的生产、检验、包装车间以及易腐败即食性成品车间必须设置独立隔间的手消毒室。 清洗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I~Ⅲ 级洁净区的设备、容器、工器具及洁净工作服宜在本区域外设置专区清洗,Ⅳ级洁净区的清洗室可设置在本区域内,清洗室的洁净用房等级不应低于Ⅳ级。 2. 设备、容器及工器具洗涤干燥或灭菌后,应在与其使用环境相同的洁净用房等级下存放。 表10.4.5 过滤器更换周期 类别 更换周期 新风入口过滤网 1周左右清扫1 次,多风沙地区周期更短(可自动更换的除外) 粗效过滤器 1~2 个月(可自动更换的除外) 中效过滤器 2~4 个月(可自动更换的除外) 亚高效过滤器 1年 高效过滤器 3年 附录A 食品生产推荐的良好卫生生产环境 (资料性附录) 表A.1 非最终灭菌食品生产推荐的良好卫生生产环境 相关规范: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0 GB 50687-2011食品工业洁净用房建筑技术规范 GB 50073-2013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GB 51110-2015 洁净厂房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 GB 50019-2015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 50243-2016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016—2014(2018年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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